實踐大學民生學院教師升等研究成果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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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大學民生學院教師升等研究成果審查作業要點

105年7月21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民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5年8月31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8年3月26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8年6月4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12年6月13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12年6月27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一、 實踐大學民生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教師升等研究成果審查事宜,特依據「實踐大學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十條訂定之。

二、 本院申請升等之各級教師,除應具備本校教師暨任教系所升等審查辦法之規定外,亦需分別合於本要點第三條規定,始得提請升等。各系升等審查辦法應依其屬性另定之。

三、 本院申請升等之各級教師應具備下列規定:

(一)以專門著作送審者:

1. 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除應提交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具有匿名審查制度規定之專業期刊(含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所發表或已被接受刊登且出具證明將定期刊登之論文至少 3 篇,或具審查制並附有證明之學術期刊論文 2 篇及正式出版之學術專書 1 本,並指定其中之一屬第四條 B 級(含)以上,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學術期刊論文或學術專書,為升等代表著作;同時,其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依第四條規定核計後之總積點,需達 15 點(含)以上。

2. 送審副教授資格者,除應提交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具有匿名審查制度之專業期刊(含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所發表或已被接受刊登且出具證明將定期刊登之論文至少 4 篇,或具匿名審查制並附有證明之學術期刊論文 3 篇及正式出版之學術專書 1 本,並指定其中之一屬第四條 A 級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學術期刊論文或學術專書,為升等代表著作; 同時,其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依第四條規定核計後之總積點,需達 20 點(含)以上。

3. 送審教授資格者,除應提交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具有匿名審查制度之專業期刊(含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所發表或已被接受刊登且出具證明將定期刊登之論文至少 5 篇,或具匿名審查制並附有證明之學術期刊論文 4 篇及正式出版之學術專書 1 本,並指定其中之一屬第四條 A 級,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學術期刊論文或學術專書,為升等代表著作;同時,其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依第四條規定核計後之總積點,需達 25 點(含)以上。

(二)以產學合作技術報告送審者:

1. 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其所提出現任職級技術成果中,至少應有1 件專利(屬新發明且為第一發明者)或研發成果曾獲經濟部、教育部、國科會等政府機關或國際性發明展獎項,且將上述專利或研發成果發表於第四條 B 級(含)以上之學術期刊論文為升等之代表著作;同時,其專利或研發成果及發表著作依第四條規定核計後之總積點,需達 20 點(含)以上。

2. 送審副教授資格者,其所提出現任職級技術成果中,至少應有2件專利(屬新發明且為第一發明者)或研發成果曾獲經濟部、教育部、國科會等政府機關或國際性發明展獎項,且將上述專利或研發成果發表於第四條 A 級之學術期刊論文為升等之代表著作;同時,其專利或研發成果及發表著作依第四條規定核計後之總積點,需達 25 點(含)以上。

3. 送審教授資格者,其所提出現任職級技術成果中,至少應有 3 件專利(屬新發明且為第一發明者)或研發成果曾獲經濟部、教育部、國科會等政府機關或國際性發明展獎項,且將上述專利或研發成果發表於第四條 A 級之學術期刊論文為升等之代表著作;同時,其專利或研發成果及發表著作依第四條規定核計後之總積點,需達 30 點(含)以上。

(三)以展演或創作作品送審者:

1. 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除應提交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展演、創作或音樂相關產業研發報告至少 3 件,並指定其中之一屬第四條 B 級(含)以上,且為獨奏(唱)主要展演或創作者,為升等著作;同時,其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依第四條規定核計後之總積點,需達 15 點(含)以上。

2. 送審副教授資格者,除應提交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展演、創作或音樂相關產業研發報告至少 4 件,並指定其中之一屬第四條 A 級,且為獨奏(唱)主要展演或創作者,為升等著作;同時,其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依第四條規定核計後之總積點,需達 20點(含)以上。

3. 送審教授資格者,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展演、創作或音樂相關產業研發報告至少 5 件,並指定其中之一屬第四條 A 級,且為獨奏(唱)主要展演或創作者,為升等著作;同時,其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依第四條規定核計後之總積點,需達 25 點(含)以上。

(四)以教學實踐研究成果技術報告(教學實踐研究著作)送審者:

1. 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除應提交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於具有匿名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含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所發表或已被接受刊登且出具證明將定期刊登之以教學實踐研究與學生學習成效為研究對象之期刊論文至少 3 篇,或以教學實踐研究與學生學習成效或教學與學習活動設計為研究內涵之專書 1 本及期刊論文 2 篇,並指定其中之一屬第四條 B 級(含)以上,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期刊論文或教學實踐研究專書,為升等代表著作;同時,其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依第四條規定核計後之總積點,需達 12點(含)以上。

2. 送審副教授資格者,除應提交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於具有匿名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含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所發表或已被接受刊登且出具證明將定期刊登之以教學實踐研究與學生學習成效為研究對象之期刊論文至少 4 篇,或以教學實踐研究與學生學習成效或教學與學習活動設計為研究內涵之專書 1 本及期刊論文 3 篇,並指定其中之一屬第四條 A 級,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期刊論文或教學實踐研究專書,為升等代表著作;同時,其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依第四條規定核計後之總積點,需達 16 點(含)以上。

3. 送審教授資格者,除應提交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於具有匿名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含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所發表或已被接受刊登且出具證明將定期刊登之以教學實踐研究與學生學習成效為研究對象之期刊論文至少 5 篇,或以教學實踐研究與學生學習成效或教學與學習活動設計為研究內涵之專書 1 本及期刊論文 4 篇, 並指定其中之一屬第四條 A 級,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期刊論文或教學實踐研究專書,為升等代表著作;同時,其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依第四條規定核計後之總積點,需達 20 點(含)以上。

四、 教師申請升等之研究成果,應依下列標準評定給分:

(一)學術期刊論文之評審項目與計分標準如下:

1. A級:

(1) 發表於SCI、SSCI、EI資料庫所收錄之名單者,每篇7點。

(2) 發表於國科會所認定之優良期刊者,每篇6點。

2. B級:發表於具匿名審查制,並經正式出版之國內外學術期刊或 學術論文集者,每篇4點。

3. 前1-2款之學術期刊論文,如與他人合作發表者,則以各款所定點 數為基點,再依下述規定計算之:

(1) 第1作者(含通訊作者)點數為基點×1。

(2) 第2作者點數為基點×0.6。

(3) 第3作者點數為基點×0.2。

(4) 第4作者(含)以後為基點×0.1。

(二)學術專書(含研究與教學實踐研究專書):

1. A級:經正式出版並符合國科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補助期刊審查專書書稿作業要點」審查通過,或為國科會「人文學及社會科學學術性專書寫作計畫」並經出版社外審通過,且已完成修改之個人專書,每冊核以6點。

2. B級:具匿名審查制度出版之個人專書,每冊核以4點。教科書、譯著、非學術性專書不列計,惟若經行政院國科會審查通過出版之經典譯著,得列為參考著作。

(三)技術研發成果之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1. 研發成果取得國內外發明專利且申請升等者為此發明專利之第 一發明人者,每件7點。

2. 研發成果曾獲經濟部、教育部、國科會等政府機關或國際性發明 展獎者,且申請升等者為此獎項排序第一人,每件7點。

3. 上述研發成果應與所任教科目相關。

(四)展演或創作作品之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展演:

1. A:每件核計5點 國家級音樂廳、國家級戲劇院或國外著名音樂廳舉辦個人獨 奏(唱)會、作品發表、擔任指揮,或申請者參與受邀擔任 協奏曲獨奏者,參與歌劇主要角色等作品演出,或參與國際 性比賽獲前三名者。

2. B級:每件核計3點

其他有審查制度之展演場所演出或邀演。

3. C級:每件核計1點

其他展演。

創作:

1. A級:每件核計7點

管弦樂或大型管樂團作品(交響曲、交響詩、協奏曲等)或 清唱劇(神劇)或歌劇或音樂劇作品。

2. B級:每件核計5點

四人編制以上之室內樂曲。

3. C級:每件核計3點

合唱曲或重唱曲或獨奏曲或獨唱曲。

4. D級:每件核計1點

其他類別之作品。

5. 前述展演或創作成果,如與他人合作或共著,則以各款所定點數為基點,再依下述規定計算之

(1) 第1作者(含通訊作者)點數為基點×1。

(2) 第2作者點數為基點×0.6。

(3) 第3作者點數為基點×0.2。

(4) 第4作者(含)以後為基點×0.1。

(五)如無法依前述所定方式計算點數時,則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 議之。

五、 申請升等者所提出之代表著作,須為申請升等時現任職級近五年內之著作。

六、 申請升等者所提出之代表著作應與所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七、 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時,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議之。

八、 要點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