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大學民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5-06

實踐大學民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6年10月2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96年11月27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100年8月16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5年3月22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5年3月29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5年4月19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105年7月21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5年9月20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5年10月18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實踐大學民生學院依據「實踐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設實踐大學民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

第二條 院教評會掌理有關本學院教師下列事項之複審後,提送校教評會審議:

一、聘任、聘期、評鑑、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有關事項。

二、資格送審及升等有關事項。

三、進修、休假研究有關事項。

四、延長服務有關事項。

五、重大獎懲有關事項。

六、其他依法規應行審議或交議事項。

第三條 院教評會由院長、系主任為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選任委員由本院各學系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推選之。各系代表至多以一人為限。

第四條 當然委員任期隨職務調整。選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選任委員因故無法繼續擔任委員時,其缺額由原推選學系(所)另選委員遞補,繼任委員任期至缺額委員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五條 院教評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依職掌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主席因事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代理。

第六條 院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審議有關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之有關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審議教師評鑑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鑑不通過之決議,應有全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餘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

第七條 院教評會委員為無給職。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選任委員除公假或上課外,連續兩次不到會,即取消其資格,並由原推選單位推選之委員遞補。

第八條 遇有關本人、其配偶、三等親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應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會人數。

第九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說明。

第十條 院教評會決議應作成會議記錄,經院教評會主席核定後,妥善存檔。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校教評會審查,經校長核定後,由本學院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