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大學民生學院教師輔導與服務評鑑準則(112學年度起適用)

實踐大學民生學院教師輔導與服務評鑑準則

104年6月2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4年6月16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院教評會議修正
104年6月30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校教評會議同意核備
104年7月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院教評會議同意核備
109年5月12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教評會議修正
109年6月2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校教評會議同意核備

第一條 實踐大學民生學院為配合辦理教師評鑑作業,依據「實踐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訂定「實踐大學民生學院教師輔導與服務評鑑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評鑑項目最高配分為20分。各項評鑑項目之加總,即為受評人之總分。各項目得分以分配最高分數為限,超過者仍以最高分數計算。評分內容及評分標準列舉如下。

項目

評鑑內容

評分標準

協助學院計畫申請或執行

每件3-20

至多加20

協助院務推動

每件3-20

至多加20

擔任一學年以上之院務會議委員(任期內出席率需達三分之二以上)

院教評會議委員、院務會議委員

每項4

至多加10

其他院級會議各項委員

每項2

參加院級活動

每項2

至多加10

其他非校級之學院遴選各項教師代表

每項2

至多加10

第三條 依據本準則有關評分之規定,訂定「實踐大學民生學院專任教師評鑑輔導與服務院務配合事項評分表」(附表一,以下簡稱院評分表),受評人於提交評鑑相關佐證資料時,應一併填具院評分表,以提供系(所)教評會議審議;系(所)教評會應依據受評人提交之佐證資料及院評分表審議本項目分數,並送院級教評會複審。

第四條 一年聘期教師(含短期專任教師)其院務配合事項計分標準加權乘以3計算。

第五條 本準則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準則經院教評會議通過後,提報本校教評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