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大學民生學院補助學生教學成果展演暨競賽活動實施要點
103年12月16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12月22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13年12月31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為鼓勵民生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學生踴躍參與本學院教學相關展演、競賽、工作營及成果展等有助學習成效之學術活動,特訂定本學院「補助學生教學成果展演暨競賽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本學院之在籍生。
三、 補助類別及條件:學生於就學期間以本學院學生名義:
(一)參加本學院或各學系各班期中、期末展演。
(二)參加本學院或各學系工作營(含修習密集式課程)。
(三)參加本學院或各學系各類成果發表展。
(四)代表所屬學系參加校內、外競賽。
(五)代表所屬學系參加校內、外展演活動或協助展務工作。
(六)參與其他教學相關學習交流活動,經系務會議同意者(系級活動由系務會議認定)。
四、 因活動執行時間、地點、舉辦年級、屬性、規模不一,本學院各學系得依上述活動類別之實際執行情形,交付學生集中或分組購買所需相關用品(如:實習材料、耗材、食品備材等費用),金額由各系自訂標準酌予補助。各項補助清單及金額係由該活動承辦老師審查認定之。
五、 學生於活動結束後需檢附:
一、採購物品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需載明支出內容或品項)。
二、採購物品清單(單位、數量、單價、總價等)。
三、個人領據一份(由學生代表簽領,提供證明,不提報個人所得)其餘核銷規定請依本校「經費處理及核銷注意事項」辦理。
六、 本要點所支用經費來源為教育部補助款或本校自籌款各單位編列之預算。詳細支用說明請遵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及本校「採購暨營繕辦法」相關規定。
七、 本要點113學年度起適用。
八、 本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