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大學民生學院新聘專業技術人員審查作業要點
95年6月6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核備
101年11月19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民生學院聘任專業技術人員審查小組會議修訂
104年6月16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民生學院院教評會議修訂
104年6月30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校教評會議同意核備
105年12月20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民生學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106年1月17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校教評會議同意核備
110年6月22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院教評會審議通過
110年7月6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校教評會同意核備
111年4月12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教評會審議通過
111年4月26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同意核備
111年8月9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教評審議通過
111年8月24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議同意核備
112年9月19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教評審議通過
112年10月3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同意核備
第一條 民生學院(以下簡稱為本學院)為因應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之需要,依據「實踐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民生學院新聘專業技術人員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學院應設置「新聘專業技術人員審查小組」,由院長擔任召集人,每學年度由各系、所教評會議中推舉本小組委員一名。小組委員任期一年,以學年度計算,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學院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應符合下列基本申請資格之一:
一、在專業領域之成就曾獲國內外具有公信力及權威性之榮譽者。
二、作品、展演、相關著作或教學表現,受國內或國際具有公信力之專業評論公開肯定者。
三、曾於國內外知名相關專業單位擔任主要工作或職務達六年,而有傑出成就者。
四、曾於國內外重要專業場所發表創作或受邀演出者。
五、具國內外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頒發之專業證照、專利登記或專業認證者。
以上認定標準,由審查小組審查認定之。
第四條 因本學院各學系、所專業特性互異,除前條之申請基本資格外,須符合各學系、所之列舉之資格認定標準,並須提交相等該職級內涵之作品或著作等,俾利審查。
一、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學系(所):
(一)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師級專業技術人員: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並具有相關專業證照達六年,或其作品曾獲全國性、國際性之獎項。
(二)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講師級之專技人員資格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且近三年內曾於專業協會、學會或場所發表專業作品(包含著作、專業譯作與合作等)。國內、外政府或相關專業團體頒發之專業執照與專業證照乙級以上(含)達九年。但獲有國際專業證照或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三分之一。
3、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特殊專業表現經系級教評會審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
(三)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助理教授級之專技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且近三年內曾於專業協會、學會或場所發表專業作品(包含著作、專業譯作與合作等)。具有國際專業證照或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四分之一。
3、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特殊專業表現經系級教評會審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
(四)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副教授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且近三年內曾於專業協會、學會或場所發表專業創作、論著,且具有專業作品(包含著作、專業譯作與合作等),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具有國際專業證照或國際大獎,其年限得酌減五分之一。
3、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特殊專業表現經系級教評會審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
二、社會工作學系:
(一)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並具有醫生執照、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證照等相關專業證照達六年,或其作品曾獲國際性、全國性之獎項。
(二)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具有講師級之專技人員資格與證照,具備達九年之專業經驗,且近三年內曾於專業協會、學會或場所發表專業創作、著作,或政府認證機構之評論公開肯定相當於大學助理教授資格者。
(三)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助理教授級之專技人員資格與證照,具備達十二年之專業經驗,且近三年內曾於專業協會、學會或場所發表專業創作、論著,或政府認證機構之評論公開肯定相當於大學副教授資格者。
(四)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副教授級之專業人員資格與證照,具備達十五年之專業經驗,且近三年內曾於專業協會、學會或場所,發表專業創作、論著,且具有專業創作或榮譽大獎者,經國內外專業協會、學會或政府認證機構之評鑑相當於大學教授資格者。
三、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學系:
(一)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達十年;具有特殊專長或成就者須具有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類別之國內、外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頒發之專業執照與專業證照乙級以上(含)達六年。
(二)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與學系所屬領域相關之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達三年,成績優良,有相關領域之著作或刊物者,且須具有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類別之國內、外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頒發之專業執照與專業證照乙級以上(含)達九年。
2、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達十三年,具有相關領域具審查性著作或刊物者,且須具有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類別之國內、外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頒發之專業執照與專業證照乙級以上(含)達九年。
(三)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與學系所屬領域相關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達三年,有國際性相關領域具審查性著作、刊物或國際性技術性專利、發明發表者,且須具有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類別之國內、外政府或相關主管機關頒發之專業執照與專業證照乙級以上(含)達十二年。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達十六年,具國內、外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頒發之專業證照或專刊認證者,具有國際性相關領域審查性著作、刊物或技術性專利、發明發表者,且需具有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類別之國內、外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頒發之專業執照與專業證照乙級以上(含)達十二年。
(四)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與學系所屬領域相關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達三年,有國際性相關領域著作、刊物,且有國際性技術性專利、發明發表者,並需具有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類別之國內、外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頒發之最高級專業證照達十五年。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達十九年,並有國際性相關領域審查性著作、刊物,且有國際性技術性專利、發明發表者;並須具有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類別之國內、外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領發的最高級專業證照達十五年。
前項所稱之專業執照與證照包含:中、西醫師執照、營養師、食品技師、生物類技師、中餐證照、烘焙證照、化學證照、衛生證照、環安證照等相關專業證照。
四、餐飲管理學系:
(一)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 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二)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1、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 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三)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1、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四)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1、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 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五、音樂學系:
(一)演奏(唱)及舞台表演類:
1、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曾於四年內於縣市級專業表演場地參與演出達五場者。
2、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曾於八年內於縣市級專業表演場地參與演出達十場者;或曾於國家及國際級專業表演場地參與演出達三場者。
3、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曾於十二年內於縣市級專業表演場地參與演出達十五場者;或曾於國家及國際級專業表演場地參與演出達五場者。
4、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曾於十五年內縣市級專業表演場地參與演出達二十五場者;或曾於國家及國際級專業表演場地參與演出達十場者。
(二)音樂、劇場演出以及相關產業技術人員類:
1、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曾於四年內主持公開發行之錄音(影)製作工程達三件;或曾參與於縣市級藝術演出,擔任主要工程製作達五場者。
2、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曾於八年內主持公開發行之錄音(影)製作工程達五件;或曾參與於縣市級藝術演出,擔任主要工程製作達十場者;或曾參與國家級藝術演出,擔任主要工程製作達三場者。
3、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曾於十二年內主持公開發行之錄音(影)製作工程達八件;或曾參與於縣市級藝術演出,擔任主要工程製作達十五場者;或曾參與國家級藝術演出,擔任主要工程製作達五場者。
4、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曾於十五年內主持公開發行之錄音(影)製作工程達十件;或曾參與於縣市級藝術演出,擔任主要工程製作達二十場者;或曾參與於國家級藝術演出,擔任主要工程製作達十場者。
(三)音樂工業類(樂器製造及修復):
1、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四年內參與樂器製造及修復工程總數達五十件,且提具具體證明者。
2、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八年內參與樂器製造及修復工程總數達一百件,且提具具體證明者。
3、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十二年內參與樂器製造及修復工程總數達一百五十件,且提具具體證明者。
4、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十五年內參與樂器製造及修復工程達兩百件,且提具具體證明者。
六、法律學系:
(一)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二)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三)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四)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第五條 各系、所擬聘之專業技術人員須先經過各系、所教評會議初審通過後,檢具相關文件及申請表,並由系、所主任推薦至少五位該專業領域之校外專家(名單彌封),提送本學院審查小組審議。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後,院長由外審名單中圈選三名審查委員(並圈訂送審順序),送校外審查。
第六條 本學院審查小組外審程序:
申請人相關資料由本學院送已圈訂前二名之校外審查委員辦理外審。如外審評分二人均未達七十分者,即為不及格,不予提交校教評會審查;如外審評分為一人未達七十分者,則另送第三人審查。外審評分二人達七十分者,提交院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再送校教評會審議。
第七條 兼任專業技術人員外審結果通過者,提交院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再送校教評會審議。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外審結果通過者,須先通過本學院六人小組會議審核, 並提交院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再送校教評會審議。
第八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
第九條 本要點由院教評會議通過後,經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