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大學民生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實踐大學民生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6年11月13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6年11月20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年6月4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1月26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3月4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4月25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6月6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1月4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2月23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特訂定民生學院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主要職掌如下:

(一)研議審訂本學院以及所屬各學系必(選)修課程科。

(二)規劃及審議相關學程事宜。

(三)審議本學院各學系課程規章及相關事宜。

(四)研議院務會議交議有關課程事宜。

前項各決議事項應作成記錄。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除本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學系遴選教師代表一人,並邀請日間部及進修部學生代表各一人共同組成。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議決事項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委員之同意。前項選任要點由各學系訂定之。

四、本學院院長為本委員會主任委員,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當然委員依其職務進退。

六、本委員會得視需要聘請校外學者專家、產業界及畢業校友代表參與課程規劃之相關會議。

七、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