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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大學民生學院學術研究獎補助「創作展演獎勵」審查原則

實踐大學民生學院

學術研究獎補助「創作展演獎勵」審查原則

109年10月13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民生學院學術研究獎補助審查會議訂定

一、 依本校學術獎補助辦法所定,設有創作展演獎勵標準,為利本院就創作展演獎勵審查有依循 ,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創作展演形式分為「個展」與「聯展」。

三、 個展獎勵標準:

(一) 於國家級或國外同等級之音樂廳或展演場所舉辦個人獨奏 (唱 )會或申請者參與受邀擔任協奏曲獨奏,或音樂創作發表,獎勵為新臺幣三萬元。

(二) 受邀參與具審查制度之 國外 縣市級或 同等級之音樂廳或展演場所舉辦個人獨奏 (唱 )會或音樂創作發表,獎勵為新臺幣二萬元。

(三) 受邀參與具審查制度之國內縣市級或同等級之音樂廳或展演場所舉辦個人獨奏 (唱 )會或音樂創作發表,獎勵為新臺幣一萬元。

四、 聯展獎勵標準:

(一) 於國家級或國外同等級之音樂廳或展演場所聯合發表 ,且申請者個人 (含演奏或指揮 )演出時間在二十分鐘以上,獎勵為新台幣 一 萬元。

(二) 受邀參與具審查制度之國外縣市級或同等級之音樂廳或展演場所聯合發表,且申請者個人 (含演奏或指揮 )演出時間在二十分鐘以上獎勵為新台幣六千元。

(三) 受邀參與具審查制度之國內縣市級或同等級之音樂廳或展演場所聯合發表,且申請者個人 (含演奏或指揮 )演出時間在二十分鐘以上獎勵為新台幣四千元。

五、 本原則未規定之事項,依本院學術研究獎補助審查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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