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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大學民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1-20

實踐大學民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6年10月2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96年11月27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100年8月16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5年3月22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5年3月29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5年4月19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105年7月21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5年9月20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5年10月18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113年10月29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12月3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114年1月7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實踐大學民生學院依據「實踐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設實踐大學民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

第二條 院教評會掌理有關本學院教師下列事項之複審後,提送校教評會審議:

一、聘任、聘期、評鑑、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有關事項。

二、資格送審及升等有關事項。

三、進修、休假研究有關事項。

四、延長服務有關事項。

五、重大獎懲有關事項。

六、其他依法規應行審議或交議事項。

系教評會之議決與法令規定顯有不符者,院教評會得退回重議,或依法規另作適當之審議。

第三條 院教評會由院長、系主任為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選任委員由本院各學系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推選之。各系代表至多以一人為限。

第四條 當然委員任期隨職務調整。選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選任委員因故無法繼續擔任委員時,其缺額由原推選學系(所)另選委員遞補,繼任委員任期至缺額委員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五條 院教評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依職掌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主席因事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代理。

第六條 院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
審議有關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事項,會議出席人數及審議通過人數另依教師法第四章辦理。
審議教師評鑑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鑑不通過之決議,應有全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餘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
投票以無記名方式為之。

第七條 院教評會委員為無給職。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選任委員除公假或上課外,連續兩次不到會,即取消其資格,並由原推選單位推選之委員遞補。

第八條 遇有關本人、其配偶、三等親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應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會人數。
有應迴避情形而不自行迴避,得由教評會委員提請該教評會審議、決議之。
教評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不得低階高審;教評會委員人數不足時,應由系(院)級教學單位主管簽請上一級教評會主席同意,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補足。如遇送審人為教學單位主管時,則由上一級教學單位主管推薦委員補足。

第九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說明。

第十條 院教評會決議應作成會議記錄,經院教評會主席核定後,妥善存檔。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校教評會審查,經校長核定後,由本學院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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