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大學民生學院教師輔導與服務評鑑準則
104年6月2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4年6月16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院教評會議修正
104年6月30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校教評會議同意核備
104年7月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院教評會議同意核備
109年5月12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教評會議修正
109年6月2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校教評會議同意核備
第一條 實踐大學民生學院為配合辦理教師評鑑作業,依據「實踐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訂定「實踐大學民生學院教師輔導與服務評鑑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評鑑項目最高配分為20分。各項評鑑項目之加總,即為受評人之總分。各項目得分以分配最高分數為限,超過者仍以最高分數計算。評分內容及評分標準列舉如下。
項目 |
評鑑內容 |
評分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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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協助學院計畫申請或執行 |
每件3-20分 |
至多加20分 |
二 |
協助院務推動 |
每件3-20分 |
至多加20分 |
三 |
擔任一學年以上之院務會議委員(任期內出席率需達三分之二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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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評會議委員、院務會議委員 |
每項4分 |
至多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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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院級會議各項委員 |
每項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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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參加院級活動 |
每項2分 |
至多加10分 |
五 |
其他非校級之學院遴選各項教師代表 |
每項2分 |
至多加10分 |
第三條 依據本準則有關評分之規定,訂定「實踐大學民生學院專任教師評鑑輔導與服務院務配合事項評分表」(附表一,以下簡稱院評分表),受評人於提交評鑑相關佐證資料時,應一併填具院評分表,以提供系(所)教評會議審議;系(所)教評會應依據受評人提交之佐證資料及院評分表審議本項目分數,並送院級教評會複審。
第四條 一年聘期教師(含短期專任教師)其院務配合事項計分標準加權乘以3計算。
第五條 本準則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準則經院教評會議通過後,提報本校教評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